乌鲁木齐公司注销还可以绕过税务直接工商? “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《申请书》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》《全体投资人承诺书》(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,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)、营业执照正、副本即可,不再提交清算报告、投资人决议、清税证明、清算组备案证明、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。” 上述两段的意思已经很明确了,简易注销时,直接来工商机关注销就可以了,不需要你税务机关再提供清税证明,你税务机关要是觉得有问题,可以给我留言提出异议。 可是,这能是异议留言能解决的事情吗?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十六条规定,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,持有关**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。也就是说,税务注销是工商注销的前置程序,这是作为法律的征管法规定的法定义务,工商总局用一个也许连规范性文件都算不上的指导意见,能改变征管法规定? 不得不承认,之所以出台这样的规定,确实有其现实基础。在企业破产终结后,因为欠税、滞纳金和罚款未结清,基层税务机关不敢凭法院的破产终结裁定书办